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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產菸酒類稅條例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已完稅之菸酒,於運送途中經過國內各地經征機關時,應將所持單據報請查驗,該機關據報後應即查驗放行,不得留難或重征或以其他名目增加稅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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