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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產菸酒類稅條例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已完稅之菸酒運銷國外者,得於運出國外之日起三個月內檢齊原完稅照或分運照及出口海關憑證、車船提單副本等件,報請原經征機關明退還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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