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產菸酒類稅條例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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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完稅之菸酒運銷國外者,得於運出國外之日起三個月內檢齊原完稅照或分運照及出口海關憑證、車船提單副本等件,報請原經征機關核明退還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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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產菸酒類稅條例第13條,已完稅之菸酒運銷國外的情況下,可以在運出國外後的三個月內準備好原完稅照或分運照以及出口海關憑證、車船提單副本等相關文件,並向原經征機關申請核明退還稅款。 參考資料: 國產菸酒類稅條例第13條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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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