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產菸酒類稅條例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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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國產菸酒類稅條例第 14 條規定經營菸酒商人應報請當地經征機關核准登記,並在更換股東或經理人、擴充或緊縮營業等情形發生時,應再次報請變更登記。此外,如果該商人停業,也應報請註銷登記。 依據菸酒稅法第2條第6款及第28條之規定,營業稅負有菸酒稅之自由販賣商人,應依規定向稽徵機關申報登記其營業事項,包括營業人之基本資料、營業範圍、場所等,並且對於更換股東或經理人、擴充或縮小營業範圍等情形,應重新申請變更登記。如果該商人結束營業,則應申請註銷登記。 舉例而言,假設一家菸酒商人在營業時發生了股東更換的情況,依據該法條的規定,該商人應向經征機關重新申請變更登記,以更新其股東的資訊。另一例,如果一家菸酒商人決定停止營業,則應向經征機關申請註銷登記,以告知相關機關其已停業不再經營菸酒業務。
- 核名詞
- 變更登記名詞
- 註銷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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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