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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產菸酒類稅條例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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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經營菸酒商人,概應報請當地經征機關准登記,遇有更換股東或經理人及擴充或緊縮營業時,應報請變更登記,如有停業,應報請註銷登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國產菸酒類稅條例第 14 條規定經營菸酒商人應報請當地經征機關核准登記,並在更換股東或經理人、擴充或緊縮營業等情形發生時,應再次報請變更登記。此外,如果該商人停業,也應報請註銷登記。 依據菸酒稅法第2條第6款及第28條之規定,營業稅負有菸酒稅之自由販賣商人,應依規定向稽徵機關申報登記其營業事項,包括營業人之基本資料、營業範圍、場所等,並且對於更換股東或經理人、擴充或縮小營業範圍等情形,應重新申請變更登記。如果該商人結束營業,則應申請註銷登記。 舉例而言,假設一家菸酒商人在營業時發生了股東更換的情況,依據該法條的規定,該商人應向經征機關重新申請變更登記,以更新其股東的資訊。另一例,如果一家菸酒商人決定停止營業,則應向經征機關申請註銷登記,以告知相關機關其已停業不再經營菸酒業務。

  • 名詞
  • 變更登記名詞
  • 註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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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產菸酒類稅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產菸酒類稅條例第 14 條規定:「凡經營菸酒商人,概應報請當地經征機關核准登記,遇有更換股東或經理人及擴充或緊縮營業時,應報請變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產菸酒類稅條例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