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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產菸酒類稅條例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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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類製造商及刨菸絲商,其須增減產量者,應即報請經征機關准,不得私自增加釀具或刨具。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產菸酒類稅條例第15條,菸類製造商及刨菸絲商如需調整生產量,必須事先向稅務機關提出申請並獲得核准,而不能自行擅自增加釀酒設備或刨絲設備。這是為了確保菸酒產業符合法規並維護市場秩序。例如,如果一家菸酒製造商想要增加菸酒的生產量,必須向稅務機關提交申請並經過核准,而不能私自增加生產設備。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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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產菸酒類稅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產菸酒類稅條例第 15 條規定:「菸類製造商及刨菸絲商,其須增減產量者,應即報請經征機關核准,不得私自增加釀具或刨具。」(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產菸酒類稅條例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