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產菸酒類稅條例 第 15 條
快速跳轉
菸類製造商及刨菸絲商,其須增減產量者,應即報請經征機關核准,不得私自增加釀具或刨具。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產菸酒類稅條例第15條,菸類製造商及刨菸絲商如需調整生產量,必須事先向稅務機關提出申請並獲得核准,而不能自行擅自增加釀酒設備或刨絲設備。這是為了確保菸酒產業符合法規並維護市場秩序。例如,如果一家菸酒製造商想要增加菸酒的生產量,必須向稅務機關提交申請並經過核准,而不能私自增加生產設備。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國產菸酒類稅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