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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產菸酒類稅條例
第 1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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刨菸絲店不得收買薰菸葉,如發覺將薰菸葉刨成菸絲私售菸廠或捲戶供作捲枝之用者,經征機關應即轉請當地
國稅
機關
核
計該項菸絲可能捲製之菸枝數目,補納捲菸稅,並依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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