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產菸酒類稅條例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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刨菸絲店不得收買薰菸葉,如發覺將薰菸葉刨成菸絲私售菸廠或捲戶供作捲枝之用者,經征機關應即轉請當地國稅機關核計該項菸絲可能捲製之菸枝數目,補納捲菸稅,並依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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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國產菸酒類稅條例第 16 條規定刨菸絲店不得收買薰菸葉,如果發現有人將薰菸葉刨成菸絲私售給菸廠或用於捲枝,稅務機關就應轉請當地國稅機關核計該菸絲可以製成的菸枝數量,並補納捲菸稅,同時依法對相關人員進行處罰。 這項法規主要是針對刨菸絲店與薰菸葉的交易進行限制,禁止刨菸絲店收買薰菸葉。如果有人違反此規定,將薰菸葉刨成菸絲後進行非法交易,稅務機關應將相關資料轉交當地國稅機關,以核計可能製成的菸枝數量,並追加應納的捲菸稅。同時,違反者也將依法受到相應的處罰。 參考資料: 國產菸酒類稅條例 刑法專則—菸酒法(薰菸法)相關判決文230至240.ppt - 國家憲法與行政法學術研究集刊 內政部菸酒管理局官方網站
- 國稅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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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