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產菸酒類稅條例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菸葉及薰菸葉在未完稅前,不得抽出菸筋、菸梗,其已抽出者應由經征機關查明此項純淨菸葉或薰菸葉,按照每百斤應抽出若干菸筋菸梗之比例,覈實加入菸筋梗重量一併按率征稅,並於完稅照上註明已抽菸筋菸梗,方准運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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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葉及薰菸葉在未完稅前,不得抽出菸筋、菸梗,其已抽出者應由經征機關查明此項純淨菸葉或薰菸葉,按照每百斤應抽出若干菸筋菸梗之比例,覈實加入菸筋梗重量一併按率征稅,並於完稅照上註明已抽菸筋菸梗,方准運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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