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產菸酒類稅條例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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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葉及薰菸葉在未完稅前,不得抽出菸筋、菸梗,其已抽出者應由經征機關查明此項純淨菸葉或薰菸葉,按照每百斤應抽出若干菸筋菸梗之比例,覈實加入菸筋梗重量一併按率征稅,並於完稅照上註明已抽菸筋菸梗,方准運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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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國產菸酒類稅條例第 17 條規定,未完稅前不得抽出菸筋和菸梗。已抽出的菸筋和菸梗應由征稅機關確定純淨菸葉或薰菸葉,按比例加入菸筋和菸梗的重量一併征稅。完稅時,應在稅單上註明已抽出菸筋和菸梗,才能運銷。 這項條例目的在於保證國產菸葉和薰菸葉在完稅前不被擅自抽出菸筋和菸梗,以確保稅收的正確徵收。這條條例的適用範圍僅限於國產菸葉和薰菸葉,並且要求征稅機關在查明已抽出菸筋和菸梗後,按比例加入菸筋和菸梗的重量進行稅收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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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