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產菸酒類稅條例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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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運銷菸酒已用過之包皮或容器,應將包皮或容器上原貼之舊印照或改裝證洗刷淨盡,方准重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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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該法條為國產菸酒類稅條例第18條。根據該條例,運銷菸酒已使用過的包皮或容器,在重新使用之前必須將包皮或容器上原貼之舊印照或改裝證洗刷清潔。舉例來說,如果一家菸酒公司生產的煙盒已經使用過,包裝上貼有原來的印照或改裝證,根據該法條,該公司在重新使用這些包裝前必須徹底清除原有的印照或改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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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