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產菸酒類稅條例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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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征機關得隨時派員稽查菸酒商產製運銷情形,必要時並得調閱商人賬簿及檢查貨品,商人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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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產菸酒類稅條例第 19 條,征收機關在必要的情況下可以隨時派員稽查菸酒商的生產、製造、運輸和銷售情況。征收機關還可以要求商人提供賬簿以及檢查貨品,商人不得拒絕提供相關的資料與貨物。 資料來源: - 國產菸酒類稅條例第 19 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L0060021&FLNO=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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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