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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產菸酒類稅條例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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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征機關得隨時派員稽查菸酒商產製運銷情形,必要時並得調閱商人賬簿及檢查貨品,商人不得拒絕。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產菸酒類稅條例第 19 條,征收機關在必要的情況下可以隨時派員稽查菸酒商的生產、製造、運輸和銷售情況。征收機關還可以要求商人提供賬簿以及檢查貨品,商人不得拒絕提供相關的資料與貨物。 資料來源: - 國產菸酒類稅條例第 19 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L0060021&FLNO=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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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產菸酒類稅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產菸酒類稅條例第 19 條規定:「經征機關得隨時派員稽查菸酒商產製運銷情形,必要時並得調閱商人賬簿及檢查貨品,商人不得拒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產菸酒類稅條例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