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國產菸酒類稅條例 第 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菸酒商或貨物持有人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五百元以下之罰鍰,其觸犯刑事部份應依刑法處斷: 一、未遵規定手續報告或不報告不實者。 二、運銷完稅之菸酒不報請查驗者。 三、完稅之菸酒分運或改運他處未經換領分運照者。 四、運輸完稅之菸酒中途銷售未經報請當地經征機關准者。 五、未遵規定辦理登記,及停業時不報請註銷登記者。 六、私自增加釀具、刨具未經報明者。 七、抗拒檢查者。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