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產菸酒類稅條例 第 21 條
快速跳轉
菸酒商或貨物持有人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五百元以下之罰鍰,其觸犯刑事部份應依刑法處斷: 一、未遵規定手續報告或不報告不實者。 二、運銷完稅之菸酒不報請查驗者。 三、完稅之菸酒分運或改運他處未經換領分運照者。 四、運輸完稅之菸酒中途銷售未經報請當地經征機關核准者。 五、未遵規定辦理登記,及停業時不報請註銷登記者。 六、私自增加釀具、刨具未經報明者。 七、抗拒檢查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產菸酒類稅條例第21條,菸酒商或貨物持有人有以下行為之一者,將受到罰鍰,最高不超過五百元。如果觸犯了刑事部份,則將依據刑法來處斷: 一、未按規定辦理報告手續或報告不實。 範例:某菸酒商未按照規定向相關機關報告其菸酒的進出情況,或者報告內容有不實之處。 二、運銷完稅的菸酒未報請查驗。 範例:某菸商未按照法規要求,將已繳納稅費的菸酒送往檢查機關進行查驗。 三、已完稅的菸酒進行分運或改運他處,但未經換領分運照。 範例:某菸酒商在將已完稅的菸酒運送到其他地方時,未經該地區經征機關核准換領分運照。 四、運輸完稅的菸酒在途中進行銷售,但未經報請當地的經征機關核准。 範例:某運輸公司在運輸已完稅的菸酒過程中,私自在途中將菸酒售出,但未向當地經征機關報請核准。 五、未按規定辦理登記,或在停業時未報請註銷登記。 範例:某菸酒商未按照規定進行登記,或者在停業時未向相關機關報請註銷登記。 六、私自增加釀造或刨工具,卻未報明。 範例:某菸酒商擅自增加釀造或刨工具,但未向相關機關報明。 七、抗拒檢查。 範例:某菸酒商在檢查機關進行檢查時,拒絕配合或阻撓檢查。 根據國產菸酒類稅條例第21條的規定,當有以上行為之一發生時,應處以罰鍰,最高不超過五百元。然而,如觸犯了刑法的相關規定時,將依刑法來處理刑事責任。這些違法行為都涉及菸酒產業的稅收管理,且需要遵守相關法規以確保合法運營。
- 持有名詞
- 罰鍰名詞
- 刑法法規
- 核名詞
- 註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