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產菸酒類稅條例 第 2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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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國產菸酒類稅條例第 22 條規定了代客買賣營業之經紀人的相關責任和處罰。該條規定,代客買賣營業之經紀人在進行買賣交易時,必須向經征機關報告雙方買賣的數量,並接受查核。如果經紀人隱匿或不實報告買賣數量,將受到五百元以下的罰鍰處罰。如果是重複犯罪,除了罰款外,經征機關還可以視情況輕重,將案件送請主管機關撤銷其經紀人資格。 根據最新的資料,國產菸酒類稅條例第 22 條未有更動或修正的相關資訊可得。然而,這條法規主要是規範代客買賣營業之經紀人的職責,以確保買賣數量的真實報告和合規運作。其中罰鍰的數額限定在五百元以下,且有考慮到重複犯罪時可能被撤銷經紀人資格的處置。
- 核名詞
- 罰鍰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撤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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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