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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產菸酒類稅條例 第 2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代客買賣營業之經紀人,須將雙方買賣數量報請經征機關查,如隱匿不報或報告不實者,處五百元以下之罰鍰,重犯者除處罰外得視情形輕重由經征機關送請主管機關撤銷其經紀人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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