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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產菸酒類稅條例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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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客買賣營業之經紀人,須將雙方買賣數量報請經征機關查,如隱匿不報或報告不實者,處五百元以下之罰鍰,重犯者除處罰外得視情形輕重由經征機關送請主管機關撤銷其經紀人資格。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國產菸酒類稅條例第 22 條規定了代客買賣營業之經紀人的相關責任和處罰。該條規定,代客買賣營業之經紀人在進行買賣交易時,必須向經征機關報告雙方買賣的數量,並接受查核。如果經紀人隱匿或不實報告買賣數量,將受到五百元以下的罰鍰處罰。如果是重複犯罪,除了罰款外,經征機關還可以視情況輕重,將案件送請主管機關撤銷其經紀人資格。 根據最新的資料,國產菸酒類稅條例第 22 條未有更動或修正的相關資訊可得。然而,這條法規主要是規範代客買賣營業之經紀人的職責,以確保買賣數量的真實報告和合規運作。其中罰鍰的數額限定在五百元以下,且有考慮到重複犯罪時可能被撤銷經紀人資格的處置。

  • 名詞
  • 罰鍰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撤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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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產菸酒類稅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產菸酒類稅條例第 22 條規定:「代客買賣營業之經紀人,須將雙方買賣數量報請經征機關查核,如隱匿不報或報告不實者,處五百元以下之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產菸酒類稅條例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