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產菸酒類稅條例 第 2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查定產量之菸絲與酒類,及核定分期繳稅之酒類應納稅款,必須於限期繳清,逾期繳納者,應依左列規定加征滯納金: 一、逾限在十日以內者,按稅額加征百分之十滯納金。 二、逾限在三十日以內者,按稅額加征百分之三十滯納金。 三、逾限超過三十日者,加征百分之五十滯納金,並得停止其營業。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查定產量之菸絲與酒類,及核定分期繳稅之酒類應納稅款,必須於限期繳清,逾期繳納者,應依左列規定加征滯納金: 一、逾限在十日以內者,按稅額加征百分之十滯納金。 二、逾限在三十日以內者,按稅額加征百分之三十滯納金。 三、逾限超過三十日者,加征百分之五十滯納金,並得停止其營業。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