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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產菸酒類稅條例 第 2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條例之罰鍰沒入停止營業,在戡亂期間,得由市縣政府先行處分,並得酌定期限令受處分人繳納罰鍰及應追繳之金額,一面仍送法院裁定其應繳納之罰鍰及應追繳之金額,逾限不繳者,由法院強制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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