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產菸酒類稅條例 第 25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國產菸酒類稅條例第25條規定,在戡亂期間,市縣政府有權先行處分罰鍰、沒入物品及停止營業,並且可以酌定期限令被處分人繳納罰鍰和應追繳的金額。同時,市縣政府還需要將應繳納的罰鍰和追繳的金額送交法院裁定,如果被處分人逾期不繳納,則法院可以強制執行。這一條規定的目的是在戡亂期間保障國產菸酒稅收的執行效果。
- 罰鍰名詞
- 沒入名詞
- 停止營業名詞
- 追繳名詞
- 強制執行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國產菸酒類稅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