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產菸酒類稅條例 第 2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條例之罰鍰、沒入及停止營業,在戡亂期間,得由市縣政府先行處分,並得酌定期限令受處分人繳納罰鍰及應追繳之金額,一面仍送法院裁定其應繳納之罰鍰及應追繳之金額,逾限不繳者,由法院強制執行之。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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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之罰鍰、沒入及停止營業,在戡亂期間,得由市縣政府先行處分,並得酌定期限令受處分人繳納罰鍰及應追繳之金額,一面仍送法院裁定其應繳納之罰鍰及應追繳之金額,逾限不繳者,由法院強制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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