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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產菸酒類稅條例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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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之罰鍰沒入停止營業,在戡亂期間,得由市縣政府先行處分,並得酌定期限令受處分人繳納罰鍰及應追繳之金額,一面仍送法院裁定其應繳納之罰鍰及應追繳之金額,逾限不繳者,由法院強制執行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國產菸酒類稅條例第25條規定,在戡亂期間,市縣政府有權先行處分罰鍰、沒入物品及停止營業,並且可以酌定期限令被處分人繳納罰鍰和應追繳的金額。同時,市縣政府還需要將應繳納的罰鍰和追繳的金額送交法院裁定,如果被處分人逾期不繳納,則法院可以強制執行。這一條規定的目的是在戡亂期間保障國產菸酒稅收的執行效果。

  • 罰鍰名詞
  • 沒入名詞
  • 停止營業名詞
  • 追繳名詞
  • 強制執行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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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產菸酒類稅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產菸酒類稅條例第 25 條規定:「本條例之罰鍰、沒入及停止營業,在戡亂期間,得由市縣政府先行處分,並得酌定期限令受處分人繳納罰鍰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產菸酒類稅條例第 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