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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產菸酒類稅條例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徵收菸酒類稅之菸酒分別如左: 一、國產菸類: 甲 菸葉 凡國內出產未經薰烤之菸葉均屬之。 乙 菸絲 以國產菸葉並加入其他材料刨製之菸絲菸末。 丙 薰菸葉 凡國產菸葉已經薰烤者均屬之。 二、國產酒類: 甲 白酒類 以米穀雜糧糠類等為原料,添加冤子使之發酵後蒸溜而得之酒類,如高梁酒、土燒酒、大 酒、小酒、三蒸酒、汾酒、茅臺酒、白乾酒、三花酒、雙酒、單酒、迴龍酒、郎酒、銘酒及其他用上述方法製成之酒類。 乙 黃酒類 以黃米糯米等為原料加冤子及水使之發酵後搾濾煎沸,或不經過煎沸而得之酒類,如紹興酒、仿紹酒、土黃酒、土紹酒、生酒及其他用上述方法製成之酒類。 丙 改製酒類 子 藥酒 以白酒或黃酒攙配或浸潤藥料改製之酒類,如虎骨酒、五加皮酒、烏雞白鳳酒、史國公酒、茵陳酒、鹿茸酒及其他用上述方法製成之酒類。 丑 色酒 以白酒加色素或以類汁直接泡製之酒類,如狀元紅、玫瑰露、青梅酒、橘精酒及其他用上述方法製成之酒類。 前項菸酒類其自國外輸入者,如洋薰菸葉,洋酒或雖屬國產而沿用外洋名稱之酒類,有固定商標,其裝式品質等均與洋酒近似者,如國內產製之葡萄酒 (PORTWINE) 薄荷酒 (PEPPERMINT) 均屬於仿製洋酒類,仍應由中央課征貨物稅,酒精專供工業或作燃料之用者,不在本條例征收範圍之列。但可以供飲料用酒精 (無毒火酒) 攙水作為酒類出售者,應報請經征機關依攙製成酒數量按白酒類最高稅額課征。有毒火酒 (酒精) 不得攙和飲料出售,違者應移送法院依刑法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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