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產菸酒類稅條例 第 3 條
快速跳轉
徵收菸酒類稅之菸酒分別如左: 一、國產菸類: 甲 菸葉 凡國內出產未經薰烤之菸葉均屬之。 乙 菸絲 以國產菸葉並加入其他材料刨製之菸絲菸末。 丙 薰菸葉 凡國產菸葉已經薰烤者均屬之。 二、國產酒類: 甲 白酒類 以米穀雜糧糠類等為原料,添加冤子使之發酵後蒸溜而得之酒類,如高梁酒、土燒酒、大 酒、小酒、三蒸酒、汾酒、茅臺酒、白乾酒、三花酒、雙酒、單酒、迴龍酒、郎酒、銘酒及其他用上述方法製成之酒類。 乙 黃酒類 以黃米糯米等為原料加冤子及水使之發酵後搾濾煎沸,或不經過煎沸而得之酒類,如紹興酒、仿紹酒、土黃酒、土紹酒、生酒及其他用上述方法製成之酒類。 丙 改製酒類 子 藥酒 以白酒或黃酒攙配或浸潤藥料改製之酒類,如虎骨酒、五加皮酒、烏雞白鳳酒、史國公酒、茵陳酒、鹿茸酒及其他用上述方法製成之酒類。 丑 色酒 以白酒加色素或以類汁直接泡製之酒類,如狀元紅、玫瑰露、青梅酒、橘精酒及其他用上述方法製成之酒類。 前項菸酒類其自國外輸入者,如洋薰菸葉,洋酒或雖屬國產而沿用外洋名稱之酒類,有固定商標,其裝式品質等均與洋酒近似者,如國內產製之葡萄酒 (PORTWINE) 薄荷酒 (PEPPERMINT) 均屬於仿製洋酒類,仍應由中央課征貨物稅,酒精專供工業或作燃料之用者,不在本條例征收範圍之列。但可以供飲料用酒精 (無毒火酒) 攙水作為酒類出售者,應報請經征機關依攙製成酒數量按白酒類最高稅額課征。有毒火酒 (酒精) 不得攙和飲料出售,違者應移送法院依刑法冶罪。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國產菸酒類稅條例第3條規定了徵收菸酒類稅的菸酒分類。菸酒的分類如下: 一、國產菸類: 1. 菸葉:指國內出產未經薰烤的菸葉。 2. 菸絲:以國產菸葉加入其他材料刨製的菸絲或菸末。 3. 薰菸葉:指國產菸葉已經薰烤的菸葉。 二、國產酒類: 1. 白酒類:以米穀、雜糧、糠類等為原料,經發酵後蒸溜而得的酒類,例如高梁酒、土燒酒、大酒、小酒、三蒸酒、汾酒、茅臺酒、白乾酒、三花酒、雙酒、單酒、迴龍酒、郎酒、銘酒等。 2. 黃酒類:以黃米、糯米等為原料加入冤子和水,經發酵後搾濾煎沸或不經過煎沸而得的酒類,例如紹興酒、仿紹酒、土黃酒、土紹酒、生酒等。 3. 改製酒類: - 藥酒:以白酒或黃酒攙配或浸潤藥料改製的酒類,例如虎骨酒、五加皮酒、烏雞白鳳酒、史國公酒、茵陳酒、鹿茸酒等。 - 色酒:以白酒加色素或以類汁直接泡製的酒類,例如狀元紅、玫瑰露、青梅酒、橘精酒等。 此外,該條例還規定,從國外進口的菸酒,如洋薰菸葉、洋酒或雖屬國產但沿用外洋名稱且具有固定商標,其裝式和品質等與洋酒相似的酒類,如國內產製的葡萄酒和薄荷酒,屬於仿製洋酒類,仍應由中央徵稅機關徵收貨物稅。不過,供工業或作燃料用途的酒精不屬於該條例的徵收範圍。但如果能夠供飲料使用的酒精(無毒火酒)攙和水之後作為酒類出售,應報請徵稅機關依照白酒類最高稅額計算稅款。有毒火酒(酒精)不得攙和飲料出售,違者應移送法院依刑法追究刑責。 參考資料:國產菸酒類稅條例 第 3 條
- 徵收名詞
- 商標名詞
- 刑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