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產菸酒類稅條例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菸酒類稅稅率規定如左: 一、菸類稅 菸葉稅按照產區核定完稅價格征收百分之六十,菸絲稅征收百分之四十,薰菸葉稅征收百分之三十。 二、酒類稅 按照產區核定完稅價格征收百分之百。 前項第一款刨絲之菸葉仍應先納菸葉稅。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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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酒類稅稅率規定如左: 一、菸類稅 菸葉稅按照產區核定完稅價格征收百分之六十,菸絲稅征收百分之四十,薰菸葉稅征收百分之三十。 二、酒類稅 按照產區核定完稅價格征收百分之百。 前項第一款刨絲之菸葉仍應先納菸葉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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