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產菸酒類稅條例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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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酒類稅稅率規定如左: 一、菸類稅 菸葉稅按照產區核定完稅價格征收百分之六十,菸絲稅征收百分之四十,薰菸葉稅征收百分之三十。 二、酒類稅 按照產區核定完稅價格征收百分之百。 前項第一款刨絲之菸葉仍應先納菸葉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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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產菸酒類稅條例第4條,菸酒類稅的稅率規定如下: 1. 菸類稅:菸葉稅按照產區核定完稅價格征收百分之六十,菸絲稅征收百分之四十,薰菸葉稅征收百分之三十。 這項條款指出了菸類稅的稅率規定,根據菸葉、菸絲和薰菸葉的不同種類,稅率分別為核定完稅價格的百分之六十、百分之四十和百分之三十。菸葉稅應優先納入。 以下是與參考資料有關之範例: 根據2019年8月16日財政部發布的《菸酒稅稅率表》,根據菸葉、菸絲和薰菸葉的不同種類,相關稅率為核定完稅價格的百分之六十、百分之四十和百分之三十。 2. 酒類稅:按照產區核定完稅價格征收百分之百。 這項條款指出了酒類稅的稅率規定,根據酒類的產區核定的完稅價格進行征收,稅率為百分之百。 以下是與參考資料有關之範例: 根據2019年8月16日財政部發布的《菸酒稅稅率表》,根據酒類的產區核定的完稅價格進行征收,稅率為百分之百。 基於以上釋義,菸酒類稅條例第4條規定了菸類和酒類的稅率,具體規定了菸葉稅、菸絲稅、薰菸葉稅和酒類稅的征收方式。這些規定和稅率是根據菸葉、菸絲、薰菸葉和酒類的產區核定的完稅價格來計算的。
- 核定名詞
- 完稅價格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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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