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產菸酒類稅條例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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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產菸酒類之完稅價格,應以出產地附近市場前一個月之平均批發價格為完稅價格之計算根據。 前項平均批發價格,包括 (甲) 該項完稅價格, (乙) 原納稅款即該類完稅價格應征稅率之數, (丙) 由產地運達附近市場所需費用定為完稅價格百分之十五。完稅價格之計算公式如左: 場地附近市場之平均批發價格×100÷ (100+菸酒稅稅率之數+由產地至 附近市場所需費用即15) =核定完稅價格。 征收菸酒類稅之貨品,為便利稽征,各省市財政廳局得斟酌情形採行分類分級課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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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產菸酒類稅條例第5條,國產菸酒類之完稅價格應以出產地附近市場前一個月之平均批發價格為計算根據。該平均批發價格包括該項完稅價格、原納稅款即該類完稅價格應徵稅率之數以及由產地運達附近市場所需費用定為完稅價格百分之十五。完稅價格的計算公式如下:場地附近市場之平均批發價格乘以100,然後除以100加上菸酒稅稅率之數加上由產地至附近市場所需費用即15,即可得到核定的完稅價格。此外,根據需要,各省市財政廳局可以考慮採取分類分級課徵的方式來便利稽徵菸酒類稅。
- 完稅價格名詞
- 核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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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