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產菸酒類稅條例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國產菸酒類之完稅價格,應以出產地附近市場前一個月之平均批發價格為完稅價格之計算根據。 前項平均批發價格,包括 (甲) 該項完稅價格, (乙) 原納稅款即該類完稅價格應征稅率之數, (丙) 由產地運達附近市場所需費用定為完稅價格百分之十五。完稅價格之計算公式如左: 場地附近市場之平均批發價格×100÷ (100+菸酒稅稅率之數+由產地至 附近市場所需費用即15) =核定完稅價格。 征收菸酒類稅之貨品,為便利稽征,各省市財政廳局得斟酌情形採行分類分級課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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