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產製工廠設廠標準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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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產製工廠之設備、用具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菸品在製造過程中可能接觸菸品之容器、器具及有關菸品製造之設備,不可使用鉛、銅及有毒化學材料之物品。 二、廠內各種菸品製造之設備應有系統排列,保持適當距離和足夠操作之工作空間。容器、器械等用具,應有清潔衛生之存放場所。 三、廠內應具備足夠數量之工作服供製造人員穿戴,產製雪茄者另應具備足夠數量之工作帽或髮網、手套。 四、廠內不得使用多氯聯苯或含有多氯聯苯之化學物質及其他任何有毒之熱媒。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菸害防制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菸害防制法所稱的菸產製工廠,應符合特定的設廠標準。該法條沒有具體列出所需設備和用具的細節,但可以根據該法條的整體精神和目的來進行解釋。此外,根據菸害防制法施行細則第3條,衛生主管機關有權依法對菸品的生產製造工廠進行審查、指導、稽核和懲處,以確保生產過程中的衛生和安全。 根據上述參考資料,我們可以舉一個相關的範例來解釋該法條的具體應用。例如,如果某個菸產製工廠在菸品製造過程中使用了鉛、銅或其他有毒化學材料的容器、器具或設備,則該工廠將違反菸害防制法第28條第1項的規定。這將被視為不符合菸產製工廠的設廠標準,可能會受到衛生主管機關的懲處。 需要注意的是,參考資料並未提供兩項、款的具體細節,因此我們無法對該法條的其他細節進行進一步的釋義。如有需要,建議查詢該法條的相關解釋或相關法律資料以獲取更詳細的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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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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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