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產製工廠設廠標準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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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菸產製工廠之廠房應視需要設置驗收區、原材料倉庫、危險品倉庫、原料處理區、包裝區、成品倉庫、更衣室、試驗室、辦公室及廁所等區域,並予以標示。
- 2.基於安全性與衛生考量,前項各區域應個別設置或加以有效區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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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菸產製工廠設廠標準第7條的規定,菸產製工廠的廠房設置需要考慮以下區域:驗收區、原材料倉庫、危險品倉庫、原料處理區、包裝區、成品倉庫、更衣室、試驗室、辦公室以及廁所。這些區域應該被標示出來,為了確保安全性和衛生考量,這些區域應該個別設置或者進行有效的區隔。 參考資料:菸產製工廠設廠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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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