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產製工廠設廠標準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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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紙(捲)菸及其他菸品產製工廠應具備下列基本生產設備: 一、菸葉加熱加溼機:每小時處理能力不得小於二千五百公斤。 二、菸葉加味料機:每小時處理能力不得小於二千五百公斤。 三、菸葉切絲機:每小時處理能力不得小於二千五百公斤。 四、菸絲乾燥機:每小時處理能力不得小於二千五百公斤。 五、菸絲冷卻機:每小時處理能力不得小於二千五百公斤。 六、菸絲加香機:每小時處理能力不得小於二千五百公斤。 七、菸骨加熱加溼機:每小時處理能力不得小於一千五百公斤。 八、切骨機:每小時處理能力不得小於一千五百公斤。 九、骨絲乾燥機:每小時處理能力不得小於一千五百公斤。 十、捲菸機或其他菸品成型設備:每分鐘處理能力不得小於七千支。 十一、包裝機:每分鐘處理能力不得小於三百五十包。
- 2.紙(捲)菸及其他菸品產製工廠應具備下列生產附屬設備: 一、風送設備。 二、除塵設備。 三、空氣壓縮設備。 四、真空泵設備。 五、空調設備。 六、鍋爐蒸氣設備。 七、電力變電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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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菸產製工廠設廠標準第8條,菸品製造工廠應該具備一系列基本生產設備,包括菸葉加熱加溼機、菸葉加味料機、菸葉切絲機、菸絲乾燥機、菸絲冷卻機、菸絲加香機、菸骨加熱加溼機、切骨機、骨絲乾燥機、捲菸機或其他菸品成型設備以及包裝機等。除此之外,製造工廠還應該配備風送設備、除塵設備、空氣壓縮設備、真空泵設備、空調設備、鍋爐蒸氣設備和電力變電站等生產附屬設備。 例如,菸葉加熱加溼機的作用是將菸葉進行加熱和加溼處理,以達到所需的水分含量。另外,捲菸機則是用於將菸葉或其他材料捲成紙菸的工具。包裝機則是將製作好的紙菸或其他菸品進行包裝和標記的設備。 這些設備的能力要求都有明確的標準,以確保在一定的時間內能夠處理足夠的量。例如,菸絲乾燥機的處理能力每小時不得小於2,500公斤,而捲菸機的處理能力則不得小於7,000根每分鐘。 參考資料: -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菸產製工廠設廠標準」。 https://www.fda.gov.tw/TC/site.aspx?sid=5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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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