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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酒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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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得委託相關機構輔導事業及再利用機構辦理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技術提升、技術轉移及其他相關事項,並協助再利用機構建立產品品質及技術規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菸酒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16條的規定,經濟部可以委託相關機構來協助事業及再利用機構提升事業廢棄物的再利用技術,進行技術轉移,以及處理其他相關事項。同時,經濟部也可以協助再利用機構建立產品品質和技術規範。依照這項法規,經濟部可以提供必要的輔導和支援,以推動菸酒事業廢棄物的有效再利用。然而,沒有提供具體的參考資料或範例來證明該法條的適用情況。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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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酒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菸酒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 16 條規定:「本部得委託相關機構輔導事業及再利用機構辦理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技術提升、技術轉移及其他相關事項,並協…」(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菸酒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