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酒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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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個案再利用許可之事業或再利用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部得廢止其許可: 一、申報資料內容與事實不符。 二、未依許可文件及審查通過之計畫書內容進行再利用,經本部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 三、許可期間內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經本部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 四、其他違法情形,經本部、中央主管機關或再利用用途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情節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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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菸酒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15條,取得個案再利用許可之事業或再利用機構具有以下情事之一者,經經濟部得廢止其許可: 一、申報資料內容與事實不符。 若該申請者所提供的資料與實際情況不符,即代表其申報資料不真實,經濟部得廢止其許可。 二、未依許可文件及審查通過之計畫書內容進行再利用,經本部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 若事業或再利用機構在取得許可文件後,未依該文件所規定的計畫書內容進行再利用,且經經濟部限期要求改善但屆期仍未改善,經濟部得廢止其許可。 三、許可期間內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經本部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 若事業或再利用機構在許可有效期間內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經經濟部限期要求改善但屆期仍未改善,經濟部得廢止其許可。 (參考:菸酒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11條第2項) 四、其他違法情形,經本部、中央主管機關或再利用用途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情節重大。 若事業或再利用機構存在其他違法情形,經經濟部、中央主管機關或再利用用途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情節重大,經濟部得廢止其許可。 (參考:菸酒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23條) 總結而言,根據菸酒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15條的規定,取得個案再利用許可的事業或再利用機構,若申報資料不真實、未按照許可文件及計畫書進行再利用、違反許可期間的規定,或存在其他違法情形並認定情節重大,經濟部有權廢止其許可。
- 廢止名詞
- 第十一條第二項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菸酒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 11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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