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酒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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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涉及輸入輸出者,不適用本辦法,應依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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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菸酒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17條的規定,如果事業廢棄物的再利用涉及到輸入和輸出,則不適用於該辦法,而應根據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的規定辦理。根據這些法規,當需要進行事業廢棄物的跨境輸入或輸出時,應該按照廢棄物清理法的相關規定進行相應的申請和核准手續。具體的辦理方式和要求需要參照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的規定進行。並且需要注意的是,這些規定不適用於有害事業廢棄物,對於有害事業廢棄物的輸入和輸出,還需要先經過中央主管機關的同意。如果違反了該條款的規定,導致人身傷亡或危害人體健康導致疾病,則應根據廢棄物清理法第45條的規定處罰。但是在本案中,根據整個事實的證據,被告並沒有因此致人於死或危害人體健康導致疾病的情節,因此無需根據廢棄物清理法第45條的規定處罰。
- 第三十八條條文
- 廢棄物清理法 第 38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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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