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酒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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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事業:指本法第二條第五項以財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且非屬工廠管理輔導法規範之菸酒事業。 二、再利用:指事業將其事業廢棄物自行或送往再利用機構作為原料、材料、燃料、工程填料、土地改良或經本部認定之用途行為。 三、再利用機構:指經政府機關登記有案或依法律規定免辦理登記之農工商廠(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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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菸酒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2條定義了以下詞語: 一、事業:指根據廢棄物清理法第二條第五項,由財政部擔任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且不屬於工廠管理輔導法規範的菸酒事業。 二、再利用:指事業將其產生的廢棄物自行使用或者送往再利用機構,作為原料、材料、燃料、工程填料、土地改良,或者經財政部認定的其他用途的行為。 三、再利用機構:指已經在政府機關登記或根據法律規定免於登記的農工商廠(場)。 根據菸酒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2條的定義,菸酒事業是指由財政部擔任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且不屬於工廠管理輔導法規範的菸酒業者。而再利用指的是事業將自身產生的廢棄物作為原料、材料、燃料、工程填料、土地改良等方面的再利用行為。再利用機構則是指已經在政府機關登記或根據法律規定免於登記的農工商廠(場)。依照這些定義,菸酒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的適用對象是財政部所管轄且不屬於工廠管理輔導法規範的菸酒業者,並規定了再利用廢棄物的具體方式以及再利用機構的範疇。
- 第二條第五項條文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非名詞
- 工廠管理輔導法法規
- 廢棄物清理法 第 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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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