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酒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 3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菸酒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3條,非屬本法第31條第1項公告之事業,可以自行在廠(場)內進行再利用;而屬於公告的事業則需要將其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提交給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的機關進行審查核准後,方可在廠(場)內自行再利用。 參考資料: 1. 菸酒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https://law.lawbank.com.tw/LawDisplay.aspx?lbid=fl068006
- 非名詞
- 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廢棄物清理法 第 31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菸酒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