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酒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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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事業於委託清除或再利用前,應先與再利用機構、合法運輸業或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證之公民營清除機構簽訂契約書,並妥善保存留供查核。
- 2.前項契約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事業廢棄物之種類、成分及清除或再利用量。 二、清除或再利用之工具、方法及設備。 三、契約書有效期限。 四、清除或再利用機構因故無法繼續運作時,對其尚未清除或再利用完竣之廢棄物處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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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菸酒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5條共分為兩項。根據該法第5條第1項規定,事業在委託清除或再利用廢棄物之前,應先與再利用機構、合法運輸業或持有廢棄物清除許可證的公民營清除機構簽訂契約書,並保存好以便查核。根據最新的菸酒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契約書應詳細記載下列事項:一、事業廢棄物的種類、成分和清除或再利用的量。二、清除或再利用的工具、方法和設備。三、契約書的有效期限。四、當清除或再利用機構因某些原因無法繼續運作時,尚未完成清除或再利用的廢棄物應如何處置。這些契約書的內容應該符合最新的菸酒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的規定。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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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