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酒業者申請設立及變更許可審查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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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菸酒業者設立許可及許可執照所載事項變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許可: 一、申請之工廠所在地廠址,與已取得設立許可之其他菸酒製造業者同址。 二、免辦理工廠登記之酒產製工廠逾一處。 三、檢附之生產及營運計畫表,所載內容不符規範或不足以實現其營運計畫。 四、申請設立許可及變更應具備之文件不全或其記載內容不完備,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而仍不完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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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菸酒業者申請設立及變更許可審查辦法第 13 條規定申請菸酒業者設立許可及許可執照所載事項變更,若符合以下情形之一,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許可: 一、申請的工廠所在地廠址與已經獲得設立許可的其他菸酒製造業者相同。 二、免辦理工廠登記的酒產製工廠超過一處。 三、檢附的生產及營運計畫表中所載內容不符合規範或不足以實現其營運計畫。 四、申請設立許可及變更應具備之文件不完整或其記載內容不完整,經通知限期補正,到期未補正或補正後仍然不完備。 請參考資料: 《菸酒業聽證審查及採購契約訂立方式與採購標準設定參考標準》(参考標準文件版本109年12月25日修訂): 第二、申設企業之規範─2-1、菸酒事業設立許可(申請)程序、2-2、菸酒產銷事業變更設立許可程序、2-3、變更許可免交列管與非懲罰性處分等事項、2-4、一次性送件申請、2-5、一經取得菸酒產銷事業許可後,所應執行之手續、2-6、菸酒產銷兼經營許可、2-7、菸酒產銷信用等級(等次)之認定, 根據參考資料,《菸酒業聽證審查及採購契約訂立方式與採購標準設定參考標準》第二節中的 2-1 到 2-7 小節,該法條中各項的規定和限制可以在這些參考資料中找到相關的範例和解釋。例如,在 2-1 小節中,描述了菸酒事業設立許可的申請程序和所需的文件及資料。在 2-2 小節中,解釋了菸酒產銷事業變更設立許可的程序。依照這些相關的參考資料,可以更深入地理解並解釋該法條的內容。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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