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酒業者申請設立及變更許可審查辦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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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酒業者因負責人更名、總機構或工廠所在地因行政區域調整、門牌整編或其他法令變更等事項,致有本法第十三條或第十八條所定許可執照載明事項變更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及原領許可執照正本,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許可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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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菸酒業者申請設立及變更許可審查辦法第14條,菸酒業者在負責人更名、總機構或工廠所在地因行政區域調整、門牌整編或其他法令變更等情形下,如果許可執照上的事項需要變更,應填寫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及原領許可執照正本,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許可執照。 參考資料: - 菸酒業者申請設立及變更許可審查辦法第14條。
- 法令名詞
- 第十三條或第十八條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菸酒業者申請設立及變更許可審查辦法 第 13 條條文
- 菸酒業者申請設立及變更許可審查辦法 第 18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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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