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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酒業者申請設立及變更許可審查辦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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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酒業者因負責人更名、總機構或工廠所在地因行政區域調整、門牌整編或其他法令變更等事項,致有本法第十三條或第十八條所定許可執照載明事項變更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及原領許可執照正本,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許可執照。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菸酒業者申請設立及變更許可審查辦法第14條,菸酒業者在負責人更名、總機構或工廠所在地因行政區域調整、門牌整編或其他法令變更等情形下,如果許可執照上的事項需要變更,應填寫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及原領許可執照正本,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許可執照。 參考資料: - 菸酒業者申請設立及變更許可審查辦法第14條。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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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酒業者申請設立及變更許可審查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菸酒業者申請設立及變更許可審查辦法第 14 條規定:「菸酒業者因負責人更名、總機構或工廠所在地因行政區域調整、門牌整編或其他法令變更等事項,致有本法第…」(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菸酒業者申請設立及變更許可審查辦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