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酒業者申請設立及變更許可審查辦法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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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菸酒業者申請設立及變更許可審查辦法第18條,菸酒業者申請設立許可、展延設立許可、核發、換發或補發許可執照等案件,中央主管機關可以駁回申請在以下情形之一者: 1. 有第十三條規定應不予許可之情事。 2. 經審查申請內容有不符規定,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 舉例來說,如果菸酒業者在申請設立許可時不符合第十三條的規定,或者在審查過程中被要求補正申請內容但未按時或未完全補正,中央主管機關可以駁回其申請。此外,如果被駁回的申請再次提出申請,審查時間將重新計算,並需要重新繳納規費。 這些資料來自菸酒業者申請設立及變更許可審查辦法第18條本身的內容。
- 核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駁回名詞
- 第十三條條文
- 規費名詞
- 菸酒業者申請設立及變更許可審查辦法 第 1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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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