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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酒業者申請設立及變更許可審查辦法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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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依本辦法規定申請菸酒業者設立許可、展延設立許可、發、換發或補發許可執照等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駁回其申請: 一、有第十三條規定應不予許可之情事。 二、經審查申請內容有不符規定,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
  2. 2.凡經駁回申請再提出申請者,審查時間重新計算,且需重新繳納規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菸酒業者申請設立及變更許可審查辦法第18條,菸酒業者申請設立許可、展延設立許可、核發、換發或補發許可執照等案件,中央主管機關可以駁回申請在以下情形之一者: 1. 有第十三條規定應不予許可之情事。 2. 經審查申請內容有不符規定,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 舉例來說,如果菸酒業者在申請設立許可時不符合第十三條的規定,或者在審查過程中被要求補正申請內容但未按時或未完全補正,中央主管機關可以駁回其申請。此外,如果被駁回的申請再次提出申請,審查時間將重新計算,並需要重新繳納規費。 這些資料來自菸酒業者申請設立及變更許可審查辦法第18條本身的內容。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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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酒業者申請設立及變更許可審查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菸酒業者申請設立及變更許可審查辦法第 18 條規定:「依本辦法規定申請菸酒業者設立許可、展延設立許可、核發、換發或補發許可執照等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菸酒業者申請設立及變更許可審查辦法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