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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酒業者申請設立及變更許可審查辦法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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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辦法規定申請菸酒業者設立許可、展延設立許可、發、換發或補發許可執照等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不予受理申請: 一、未依規定繳納規費。 二、原取得之設立許可失效或展延次數超過二次。 三、所檢附之文件有不符規定,經通知補正,未於期限內補正完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菸酒業者申請設立及變更許可審查辦法」第17條的規定,申請菸酒業者設立許可、展延設立許可、核發、換發或補發許可執照等案件,若符合以下任一情形,中央主管機關可以不予受理申請: 1. 未依規定繳納規費。 2. 原取得的設立許可已失效,或者展延設立許可的次數超過兩次。 3. 所檢附的文件不符合規定,並經通知補正,但未在期限內完全補正。 範例:假設一家菸酒業者申請設立許可,但沒有按照規定繳納相應的規費,中央主管機關可以拒絕受理該申請。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規費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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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酒業者申請設立及變更許可審查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菸酒業者申請設立及變更許可審查辦法第 17 條規定:「依本辦法規定申請菸酒業者設立許可、展延設立許可、核發、換發或補發許可執照等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菸酒業者申請設立及變更許可審查辦法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