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酒業者申請設立及變更許可審查辦法 第 15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菸酒業者申請設立及變更許可審查辦法第 15 條,菸酒業者在許可執照遺失、滅失等情況下需要補發許可執照時,應填寫申請書,並檢附許可執照遺失、滅失切結書,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同樣地,如果菸酒業者的許可執照因污損而需要換發,則應填寫申請書,並檢附原領許可執照的正本,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 範例: 根據參考資料「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菸酒業者若因許可執照遺失而需要補發許可執照,就必須填寫許可執照遺失切結書,證明許可執照確實遺失,並提交相關申請書件和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也就是經濟部,申請補發許可執照。此舉是依據菸酒業者申請設立及變更許可審查辦法第 15 條所規定。
- 切結書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菸酒業者申請設立及變更許可審查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