劣菸劣酒回收銷毀處理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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劣菸、劣酒之回收銷毀作業,由各該菸酒製造、進口業者(以下簡稱責任廠商)為之,批發及零售業者應配合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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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劣菸劣酒回收銷毀處理辦法第2條》,劣菸和劣酒的回收和銷毀工作由相應的菸酒製造業者和進口業者(以下簡稱責任廠商)負責執行,批發和零售業者應該配合回收。根據這條法規,我們可以論證責任廠商有責任進行劣菸和劣酒的回收和銷毀工作,而批發和零售業者則應該配合這項工作。這條法規是為了確保劣質的菸酒產品不會流入市場,保障消费者的權益和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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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