劣菸劣酒回收銷毀處理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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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廠商執行回收銷毀作業前,應以書面或其他足以查證方式訂定回收銷毀程序之計畫書(以下簡稱回收計畫),提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其內容應包括下列資料: 一、回收菸酒之品牌名稱、包裝規格、重量或容量、型態或可供辨識之特徵或符號、標示之日期、產製批號或代號等識別資料與編號。 二、回收菸酒完整之產銷紀錄,其內容包括菸酒之品牌名稱、包裝規格、重量或容量、產製批號或代號等識別資料與編號、受貨者之名稱及地址、出貨日期及數量。 三、回收菸酒之負責廠商名稱、地址及電話。 四、回收之原因及其可能產生之危害。 五、回收菸酒之總量。 六、回收菸酒在銷售通路之產品總量。 七、回收菸酒之配銷資料紀錄。 八、擬採行之回收措施,包括回收等級、回收層面、停止銷售該菸酒之指示及其他應執行之行動、回收執行完成之期限等。 九、對消費者所需提出之警示及其內容。 十、回收菸酒銷毀程序。 十一、防範再度發生之後續安全措施。 十二、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執行回收銷毀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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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劣菸劣酒回收銷毀處理辦法第3條,責任廠商在執行回收銷毀作業前,應提供回收計劃書給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回收計劃書應包括以下資料: 1. 回收菸酒的品牌名稱、包裝規格、重量或容量、型態或可供辨識之特徵或符號、標示日期、產製批號或代碼等識別資料與編號。 2. 完整的回收菸酒產銷紀錄,包括品牌名稱、包裝規格、重量或容量、產製批號或代碼等識別資料與編號,受貨者的名稱和地址,出貨日期和數量。 3. 負責回收菸酒的廠商名稱、地址和電話。 4. 回收的原因和可能產生的危害。 5. 回收菸酒的總量。 6. 回收菸酒在銷售通路的產品總量。 7. 回收菸酒的配銷資料紀錄。 8. 計畫中的回收措施,包括回收的等級、層面、停止銷售該菸酒的指示和其他應執行的行動,以及回收完成的期限等。 9. 需要提出的對消費者的警示和內容。 10. 回收菸酒的銷毀程序。 11. 防範再度發生的後續安全措施。 12. 其他由主管機關指定需要執行的回收銷毀事項。 這些資料是責任廠商需要提供給主管機關,以確保回收銷毀作業的進行。
- 主管機關名詞
- 消費者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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