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劣菸劣酒回收銷毀處理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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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辦法所定回收銷毀處理作業,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監督執行之。
  2. 2.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查責任廠商實施回收能力及監督執行回收銷毀措施,其作業包括下列事項: 一、稽查違規菸酒,依法處理,並通知責任廠商進行回收。 二、審核並核定責任廠商所提出之回收計畫;回收計畫內容不完備時,應監督責任廠商限期完成修正。 三、依據案件之急迫性指示回收狀況通報頻率,並追蹤責任廠商之回收進度。 四、定期進行查核,確認責任廠商回收計畫執行之達成度。 五、監督及查核責任廠商完成回收計畫及回收報告書。 六、對責任廠商進行後續輔導。 七、監督責任廠商限期完成回收菸酒之銷毀行動。 八、相關回收案例資料之建檔及必要之新聞發布。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事項。
  3. 3.應回收之菸酒跨越不同縣市或對衛生安全有重大影響時,中央主管機關得指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一定之處理,必要時得統一指揮。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劣菸劣酒回收銷毀處理辦法第4條規定了回收銷毀處理作業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監督執行。主管機關有以下職責: 1. 稽查違規菸酒,依法處理,並通知責任廠商進行回收。 2. 審核核定回收計畫,並監督責任廠商按時完成修正。 3. 根據案件的急迫性指示回收情況通報頻率,並追蹤責任廠商的回收進度。 4. 定期查核,確認責任廠商是否完成回收計畫。 5. 監督及查核責任廠商完成回收計畫和回收報告書。 6. 提供後續輔導給責任廠商。 7. 監督責任廠商按期完成回收菸酒的銷毀行動。 8. 建立相關回收案例資料的檔案和必要的新聞發布。 9. 執行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其他事項。 根據這些規定,如果劣菸劣酒的回收涉及不同縣市或對衛生安全有重大影響,中央主管機關可以指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進行統一處理。 依據法規參考資料《劣菸劣酒回收銷毀處理辦法》。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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劣菸劣酒回收銷毀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劣菸劣酒回收銷毀處理辦法第 4 條規定:「本辦法所定回收銷毀處理作業,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監督執行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查核…」(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劣菸劣酒回收銷毀處理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