劣菸劣酒回收銷毀處理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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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責任廠商應建立適當之編組,負責回收與銷毀時機評估、計畫研擬、執行監控及完成後彙總報告。
- 2.前項編組應置召集人一人,於菸酒回收原因發生時,召集相關部門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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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劣菸劣酒回收銷毀處理辦法第5條規定,責任廠商應建立適當的編組,負責回收和銷毀時機評估、計劃研擬、執行監控和完成後的彙總報告。編組應該指定一個召集人,在劣質煙酒回收的情況下,召集相關部門參與處理工作。 根據資料提供的上述參考文獻,該法條要求責任廠商建立一個負責回收和銷毀的編組,以確保相關的程序和監控得以順利進行。這樣的編組在回收劣菸劣酒時具有關鍵作用,以確保這些產品在被回收和銷毀後無害於公眾健康和環境。 然而,資料中沒有提供進一步的範例或詳細解釋,以顯示關於這個法條的具體實例或其進一步的解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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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