劣菸劣酒回收銷毀處理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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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責任廠商應依回收菸酒對民眾健康可能造成之危害程度,分為二等級: 一、第一級:指對民眾可能造成死亡或健康之重大危害者。 二、第二級:指前款以外,其他對民眾可能造成健康危害之虞者。
- 2.責任廠商執行第一級菸酒回收作業時,應配合檢察官指示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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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劣菸劣酒回收銷毀處理辦法」第6條,責任廠商應依回收菸酒對民眾健康可能造成之危害程度,分為兩個等級。第一級指對民眾可能造成死亡或重大健康危害的菸酒;第二級則指對民眾可能造成其他健康危害的菸酒。當責任廠商執行第一級菸酒回收作業時,應配合檢察官的指示辦理。 參考資料:劣菸劣酒回收銷毀處理辦法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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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