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劣菸劣酒回收銷毀處理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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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責任廠商應依回收菸酒對民眾健康可能造成之危害程度,分為二等級: 一、第一級:指對民眾可能造成死亡或健康之重大危害者。 二、第二級:指前款以外,其他對民眾可能造成健康危害之虞者。
  2. 2.責任廠商執行第一級菸酒回收作業時,應配合檢察官指示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劣菸劣酒回收銷毀處理辦法」第6條,責任廠商應依回收菸酒對民眾健康可能造成之危害程度,分為兩個等級。第一級指對民眾可能造成死亡或重大健康危害的菸酒;第二級則指對民眾可能造成其他健康危害的菸酒。當責任廠商執行第一級菸酒回收作業時,應配合檢察官的指示辦理。 參考資料:劣菸劣酒回收銷毀處理辦法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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劣菸劣酒回收銷毀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劣菸劣酒回收銷毀處理辦法第 6 條規定:「責任廠商應依回收菸酒對民眾健康可能造成之危害程度,分為二等級: 一、第一級:指對民眾可能造成死亡…」(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劣菸劣酒回收銷毀處理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