劣菸劣酒回收銷毀處理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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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酒回收深度分為三個層面: 一、消費者層面:回收深度達到個別消費者之層面。 二、零售商層面:回收深度達到販售場所之層面。 三、批發商層面:回收深度達到進口商、批發商等非直接售予消費者之層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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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劣菸劣酒回收銷毀處理辦法第7條,菸酒回收的深度可以從三個層面來衡量。首先是消費者層面,表示菸酒的回收工作要達到個別消費者的層面,也就是消費者使用完菸酒後能夠回收相關產品。其次是零售商層面,這意味著相應的販售場所需要回收菸酒產品。最後是批發商層面,這一層面的回收工作需要涵蓋到進口商、批發商等非直接售予消費者的範疇。這樣的回收工作可以確保菸酒的回收深度達到整個供應鏈的各個環節。 至於資料範例,有一個相關例子是在歐洲共同體及經濟部的健康警語規定中,對於已製造但未標示菸酒的情況,允許市場在標示標準公布後的一定期間內仍自由販售這些菸酒產品。這就是在菸酒回收深度問題中的一個例子,指出在某些情況下,市場對於製造商、進口商回收未標示菸酒的要求並不那麼強制性。
- 消費者名詞
- 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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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