劣菸劣酒回收銷毀處理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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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廠商執行各級回收應依產製、輸入及配售情形,擇定回收深度辦理回收;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發布新聞稿公告周知: 一、遇第一級回收之情況。 二、遇第二級回收之情況,且回收深度達消費者之層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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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劣菸劣酒回收銷毀處理辦法第8條,責任廠商在執行回收時應根據產製、輸入及配售情形,選擇適當的回收深度進行回收。除非符合以下情況之一,否則應發布新聞稿公告周知: 1. 遇到需要進行第一級回收的情況。 2. 遇到需要進行第二級回收的情況,且回收的深度已達到消費者的層面。 舉例來說,如果某家責任廠商生產了一種有毒的劣菸,在被發現問題後,他們應該立即進行第一級回收,並且向公眾發布新聞稿,讓大眾知道該劣菸的危害性。另一方面,如果責任廠商生產了一種劣酒,並且已經有消費者被該劣酒產生的問題傷害到,廠商應該進行第二級回收,並且公布新聞稿告知消費者可以回收該劣酒,以保護他們的健康。
- 消費者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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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