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酒事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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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酒事業於首次利用個人資料行銷時,應提供當事人免費表示拒絕行銷之方式,且倘當事人表示拒絕行銷後,應立即停止利用其個人資料行銷,並週知所屬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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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菸酒事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12條規定,在菸酒事業首次利用個人資料進行行銷時,應提供當事人免費表示拒絕行銷的方式。而當事人表示拒絕行銷後,菸酒事業應立即停止利用其個人資料進行行銷,並且應將此事週知所屬的人員。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為了保障當事人的個人資料隱私權和選擇權。如果菸酒事業違反此規定,將可能被視為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可能會受到相應的法律制裁。 參考資料:《菸酒事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 個人資料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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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