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酒事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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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菸酒事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11條規定,當菸酒事業委託他人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的全部或一部分時,應對受託者進行適當的監督。具體而言,應根據菸酒事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施行細則第八條的規定,對受託者進行監督,並明確約定相關的監督事項和方式。 根據資料保護法的規定,個人資料的處理應遵守適當的監督機制,以確保個人資料的安全性。對於特定行業的個人資料處理,例如菸酒事業,相關法規也需要提供適當的監督要求,以確保個人資料的保護。此條規定要求菸酒事業在委託他人進行個人資料的蒐集、處理或利用時,必須對受託者進行適當的監督措施,並明確約定相關的監督事項和方式。 例如,如果一家菸酒事業委託一家市場調查公司進行消費者資料的蒐集和分析,則菸酒事業需要對該公司進行監督, 確保他們妥善處理和保護個人資料。菸酒事業可以要求該公司提供相關的安全措施和程序,以確保個人資料不被濫用或洩漏。此外,菸酒事業還可以要求該公司定期報告其個人資料處理的情況,並進行監察和審查。這些措施旨在保護個人資料的安全性,並確保其不被未經授權地使用或存取。
- 個人資料名詞
- 第八條條文
- 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 8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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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