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捐稽徵法 第 49-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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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檢舉逃漏稅捐或其他違反稅法規定之情事,經查明屬實,且裁罰確定並收到罰鍰者,稅捐稽徵機關應以收到之罰鍰提成核發獎金與舉發人,並為舉發人保守秘密。
- 2.檢舉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前項核發獎金之規定: 一、舉發人為稅務人員。 二、舉發人為執行稅賦查核人員之配偶或三親等以內親屬。 三、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發現而為舉發。 四、經前三款人員告知或提供資料而為舉發。 五、參與該逃漏稅捐或其他違反稅法規定之行為。
- 3.第一項檢舉獎金,應以每案罰鍰百分之二十,最高額新臺幣四百八十萬元為限。
- 4.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一月三十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時,舉發人依其他法規檢舉逃漏稅捐或其他違反稅法規定之情事,經稅捐稽徵機關以資格不符否准核發檢舉獎金尚未確定之案件,適用第二項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稅捐稽徵法第49條之1規定,檢舉逃漏稅經查明屬實並裁罰確定收到罰鍰後,舉發人可領罰鍰20%、最高480萬元的獎金,但五種人不得領取。
Q · 檢舉逃漏稅可以領多少獎金?
罰鍰的20%,最高480萬元
依稅捐稽徵法第49條之1,獎金以「每案罰鍰」的20%計算,最高新臺幣480萬元為限。注意是罰鍰的20%,不是補稅金額的20%。獎金須等案件查明屬實、裁罰確定(行政救濟結束)且機關實際收到罰鍰後才核發,平均要等1到3年。稅務人員、其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執行職務的公務員、經前述人員告知者,以及參與逃稅者,這五種人不能領。
白話解讀
你公司前同事知道老闆做兩本帳逃漏稅,他離職時帶走了證據。他能拿多少獎金?這條告訴你:罰鍰的 20%,最高 480 萬。不是「補稅金額」的 20%,是「罰鍰」的 20%。一個漏稅案如果補稅 1 億、罰鍰 5000 萬,舉發人最多拿到罰鍰的 20%(1000 萬),但因為有 480 萬上限,實際最多拿 480 萬。這條在民國 110 年才新增。在那之前,各稅法的檢舉獎金規定零零散散、條件不一,現在統一了。但這條也設了五道紅線把「不能領獎金的人」排除:稅務員自己不能領、稅務員的近親不能領、其他公務員執行職務發現的不能領、被前面這些人告知或提供資料的不能領、自己也參與逃漏稅的不能領。最後一條是針對「猪八戒倒打一耙」的人渣。
法律定性
稅捐稽徵法第49條之1為檢舉逃漏稅獎金的統一規範,明定獎金以每案罰鍰20%、最高新臺幣480萬元為限,並設五道排除事由(稅務人員、其三親等內親屬、執行職務之公務員、經前述人員告知者、逃稅共犯),整合各稅法原本分散的檢舉獎金制度,於民國110年新增施行。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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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檢舉之後多久能拿到獎金?
從檢舉到拿到獎金,平均要1到3年甚至更久。流程是國稅局查核、裁罰、被裁罰人若提行政救濟須待救濟結束、裁罰確定、實際收到罰鍰後才核發。被檢舉人若提訴願與行政訴訟,可能拖到5年以上。提供越具體的證據,查核越快、流程越短。
Q2我之前也幫忙做過假發票,可以檢舉前老闆逃稅嗎?
理論上可以檢舉但拿不到獎金。第二項第5款明文排除參與逃漏稅捐行為者領獎金,且你自己可能被當共犯追訴刑責與罰鍰。若涉案想脫身,較安全的路徑是先諮詢律師,評估自動補報(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免罰的可能性。
Q3檢舉獎金480萬上限是怎麼算的?
每案罰鍰金額的20%,最高480萬元。要拿到滿額480萬,該案罰鍰至少要2400萬元(2400萬×20%=480萬),罰鍰再高也封頂480萬。若案件罰鍰只有100萬,獎金就是20萬。實務上稅務機關常給減免,期待數字要打折估算。
Q4檢舉逃漏稅獎金怎麼算?
每案罰鍰的20%,最高480萬元。是罰鍰的20%不是補稅金額的20%,稅務機關減免處罰時獎金同步縮水。
Q5稅捐稽徵法第49條之1是什麼?
民國110年新增的檢舉獎金統一規範,整合各稅法分散規定,明定罰鍰20%、480萬上限與五道排除事由。
Q6哪五種人不能領檢舉獎金?
稅務人員、其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執行職務的公務員、經前述人員告知者、參與逃稅者。
Q7檢舉人身分會被保密嗎?
會。本條明定稅捐稽徵機關應為舉發人保守秘密,可在檢舉時一併申請。
Q8檢舉逃漏稅怎麼檢舉?
蒐集憑證帳簿對話紀錄→確認自己不在排除名單→向國稅局或財政部具名檢舉並申請保密→等待查核裁罰。
Q9檢舉獎金多久才領得到?
平均1到3年。要等查明屬實、裁罰確定、行政救濟結束、機關實際收到罰鍰後核發。
Q10要罰多少才能領滿480萬?
罰鍰須達2400萬元(2400萬×20%=480萬),超過也封頂480萬。
Q11獎金核發有爭議怎麼辦?
可於收到處分30日內提訴願;獎金請求權無明文時效,實務以罰鍰收到後核發。
Q12獎金按補稅金額還是罰鍰算?
按罰鍰算。例如所得稅漏報罰2倍、補稅1000萬則罰鍰2000萬、獎金400萬;但機關常給減免要打折估算。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情境 | 罰鍰20% | 實領獎金 |
|---|---|---|
| 補稅1000萬、罰2倍=罰鍰2000萬 | 400萬 | 400萬(未達上限) |
| 補稅1.2億、罰鍰3000萬 | 600萬 | 480萬(封頂) |
| 罰鍰500萬 | 100萬 | 100萬 |
| 稅務員給予減免、罰鍰降為300萬 | 60萬 | 60萬(隨罰鍰縮水) |
罰鍰20%
- 補稅1000萬、罰2倍=罰鍰2000萬
- 400萬
- 補稅1.2億、罰鍰3000萬
- 600萬
- 罰鍰500萬
- 100萬
- 稅務員給予減免、罰鍰降為300萬
- 60萬
實領獎金
- 補稅1000萬、罰2倍=罰鍰2000萬
- 400萬(未達上限)
- 補稅1.2億、罰鍰3000萬
- 480萬(封頂)
- 罰鍰500萬
- 100萬
- 稅務員給予減免、罰鍰降為300萬
- 60萬(隨罰鍰縮水)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1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版
(1101130 增訂)
檢舉逃漏稅捐或其他違反稅法規定之情事,經查明屬實,且裁罰確定並收到罰鍰者,稅捐稽徵機關應以收到之罰鍰提成核發獎金與舉發人,並為舉發人保守秘密。 檢舉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前項核發獎金之規定: 一、舉發人為稅務人員。 二、舉發人為執行稅賦查核人員之配偶或三親等以內親屬。 三、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發現而為舉發。 四、經前三款人員告知或提供資料而為舉發。 五、參與該逃漏稅捐或其他違反稅法規定之行為。 第一項檢舉獎金,應以每案罰鍰百分之二十,最高額新臺幣四百八十萬元為限。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一月三十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時,舉發人依其他法規檢舉逃漏稅捐或其他違反稅法規定之情事,經稅捐稽徵機關以資格不符否准核發檢舉獎金尚未確定之案件,適用第二項規定。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鑑於現行各稅法對於核發檢舉獎金及資格限制規定不一或未有規定,致稽徵實務迭有爭議。基於給與舉發人獎金係為維護國家稅收及防止逃漏稅捐等公共目的,不宜因稅目而異,為利各稅目一體適用,爰參考所得稅法第一百零三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七條、契稅條例第三十二條及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於第一項定明稅捐稽徵機關就檢舉案件經查明屬實,且裁罰確定並收到罰鍰者,稅捐稽徵機關應以收到之罰鍰提成核發獎金與舉發人,並為舉發人保守秘密。 三、考量具有稅務人員資格或其他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發現違章案件逕行舉發,乃屬其應盡之義務,並為避免前揭人員及執行稅賦查核人員利用他人名義舉發迂迴套取獎金,或變相鼓勵參與不法行為,爰於第二項定明不予核發檢舉獎金,以資周延。 四、為使稅捐稽徵機關辦理核發檢舉獎金有一致性準據,參考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於第三項定明檢舉獎金核發基準及上限,俾供遵循。 五、第四項定明本條修正施行時,舉發人依其他法規檢舉逃漏稅捐或其他違反稅法規定之情事,經稅捐稽徵機關以資格不符否准核發檢舉獎金尚未確定案件之適用原則,以資明確。
- 經查名詞
- 裁罰名詞
- 罰鍰名詞
- 核名詞
- 否准名詞
一、本條新增。 二、鑑於現行各稅法對於核發檢舉獎金及資格限制規定不一或未有規定,致稽徵實務迭有爭議。基於給與舉發人獎金係為維護國家稅收及防止逃漏稅捐等公共目的,不宜因稅目而異,為利各稅目一體適用,爰參考所得稅法第一百零三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七條、契稅條例第三十二條及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於第一項定明稅捐稽徵機關就檢舉案件經查明屬實,且裁罰確定並收到罰鍰者,稅捐稽徵機關應以收到之罰鍰提成核發獎金與舉發人,並為舉發人保守秘密。 三、考量具有稅務人員資格或其他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發現違章案件逕行舉發,乃屬其應盡之義務,並為避免前揭人員及執行稅賦查核人員利用他人名義舉發迂迴套取獎金,或變相鼓勵參與不法行為,爰於第二項定明不予核發檢舉獎金,以資周延。 四、為使稅捐稽徵機關辦理核發檢舉獎金有一致性準據,參考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於第三項定明檢舉獎金核發基準及上限,俾供遵循。 五、第四項定明本條修正施行時,舉發人依其他法規檢舉逃漏稅捐或其他違反稅法規定之情事,經稅捐稽徵機關以資格不符否准核發檢舉獎金尚未確定案件之適用原則,以資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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