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捐稽徵法 第 50-1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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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稅捐稽徵法第50條之1已於民國110年刪除,原為徵收期間縮短的過渡規定,現行案件一律適用第23條5年徵收期間。
Q · 稅捐稽徵法第50條之1還有效嗎?
稅捐稽徵法第50條之1已於民國110年11月30日刪除,現已無效。本條原於民國79年增訂,是第23條徵收期間由7年縮短為5年的過渡規定,用以銜接修正前後尚未確定的案件。因該類案件已不存在,立法者予以刪除,現行稅捐徵收期間一律適用第23條5年規定。
白話解讀
本條原為民國 79 年增訂,是稅捐稽徵法第 23 條徵收期間從 7 年縮短為 5 年的過渡規定。設計目的是避免修正前尚未確定案件在過渡期間出現計算爭議。民國 110 年立法者認為已無此類案件存在,正式刪除本條。歷史意義在於提醒:稅務徵收期間的延長或縮短,永遠會留下過渡條款處理修法前後案件的銜接問題。
法律定性
稅捐稽徵法第50條之1為已刪除的過渡性條文,原於民國79年增訂,用以銜接第23條徵收期間由7年縮短為5年修正前後尚未確定的案件,避免徵收期間計算爭議。民國110年11月30日因相關案件已不存在而刪除,現行案件一律適用第2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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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稅捐稽徵法第50條之1是什麼?▾
已刪除的過渡條文,原為配合第23條徵收期間由7年縮短為5年而設,用來銜接修正前後尚未確定的案件。
Q2第50條之1為什麼被刪除?▾
民國110年立法者認為徵收期間縮短的過渡期已過,無此類待銜接案件存在,故正式刪除。
Q3第50條之1刪除後徵收期間怎麼算?▾
一律回歸第23條,徵收期間為5年,自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逾期未徵起即不得再徵。
Q4什麼是稅捐徵收期間?▾
稅捐經核定後,稽徵機關得向納稅人徵起的法定期間,現行為5年,逾期不得再徵(第23條)。
Q5稅捐稽徵法第50條之1為什麼刪除?▾
民國110年立法者認為徵收期間縮短的過渡期已過、無待銜接案件,故予刪除。
Q6徵收期間過渡規定是什麼意思?▾
修法縮短徵收期間時,為處理修正前後尚未確定案件而設的暫時銜接規定,任務完成後常被刪除。
Q7稅捐徵收期間怎麼計算?▾
依第23條,自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5年,期間屆滿稽徵機關即不得再徵起。
Q8怎麼查一筆稅捐有沒有超過徵收期間?▾
確認繳納期間屆滿日,往後推5年,並注意有無分期、徵起行為等中斷或不計入事由。
Q9徵收期間屆滿後稅捐還要繳嗎?▾
徵收期間屆滿,稽徵機關喪失徵起權限,原則上不得再強制徵收,但個案是否有中斷事由須逐筆認定。
Q10如何確認某條文是否已刪除?▾
查全國法規資料庫該條,內容顯示「(刪除)」並可在沿革頁查得刪除年度與立法理由。
Q11徵收期間 vs 核課期間差在哪?▾
核課期間(第21條)是核定稅額的期限,徵收期間(第23條)是核定後徵起的期限,兩者起算點與長度不同。
Q12舊7年 vs 現行5年徵收期間差在哪?▾
7年為民國79年修正前舊制,5年為現行制;第50條之1就是處理新舊制交替期間案件的過渡規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aspect | before | after |
|---|---|---|
| 徵收期間長度 | 7年(民國79年修正前) | 5年(現行第23條) |
| 第50條之1效力 | 過渡銜接有效(民國79至110年) | 已刪除,無適用(民國110年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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