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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稽徵法 第 50-2 條(罰鍰案件處分機關之更動)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依本法或稅法規定應處罰鍰者,由主管稽徵機關處分之,不適用稅法處罰程序之有關規定,受處分人如有不服,應依行政救濟程序辦理。但在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免依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予以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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