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捐稽徵法 第 50-3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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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稅捐稽徵法第50條之3是民國81年增訂、110年刪除的過渡條款,原銜接修正前違章案件適用第48條之2減免標準。
Q · 稅捐稽徵法第50條之3還有效嗎?
稅捐稽徵法第50條之3已於民國110年刪除。它原是民國81年增訂的過渡條款,處理本法修正前發生、尚未裁罰確定的違章行為,准其適用第48條之2的減免標準。當這批舊案件全部處理完畢,過渡功能消失,遂配合法制整理刪除。現行違章裁罰的減免,直接適用第48條之2即可。
白話解讀
民國 81 年增訂的過渡條款,規定本法修正前發生的違章行為若尚未裁罰確定,可適用第 48 條之二減免標準。到民國 110 年舊案件全部處理完畢,過渡功能消失,正式刪除。
法律定性
稅捐稽徵法第50條之3為已刪除之過渡性條款,原作用在於銜接本法修正前後的違章裁罰標準,使修正前發生而未確定的案件得適用較有利的第48條之2減免規定,屬一次性、限時性的法制銜接安排。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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