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捐稽徵法 第 50-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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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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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稅捐稽徵法第50條之3是民國81年增訂、110年刪除的過渡條款,原銜接修正前違章案件適用第48條之2減免標準。
Q · 稅捐稽徵法第50條之3還有效嗎?
已刪除。原為81年過渡條款,110年廢止
稅捐稽徵法第50條之3已於民國110年刪除。它原是民國81年增訂的過渡條款,處理本法修正前發生、尚未裁罰確定的違章行為,准其適用第48條之2的減免標準。當這批舊案件全部處理完畢,過渡功能消失,遂配合法制整理刪除。現行違章裁罰的減免,直接適用第48條之2即可。
白話解讀
民國 81 年增訂的過渡條款,規定本法修正前發生的違章行為若尚未裁罰確定,可適用第 48 條之二減免標準。到民國 110 年舊案件全部處理完畢,過渡功能消失,正式刪除。
法律定性
稅捐稽徵法第50條之3為已刪除之過渡性條款,原作用在於銜接本法修正前後的違章裁罰標準,使修正前發生而未確定的案件得適用較有利的第48條之2減免規定,屬一次性、限時性的法制銜接安排。
相關函釋 2 則
立法沿革 2 版
(0811030 增訂)
本法修正前所發生應處罰鍰之行為,於本法修正公布生效日尚未裁罰確定者,適用第四十八條之二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一、本條係新增。 二、明定本法修正前所發生應處罰鍰之行為,若於修正施行時仍未裁罰確定者,可適用第四十八條之二,視其情節,依減免標準辦理,以使是類案件之處理,有明確規定可資遵循。
(1101130 刪除)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本條係配合八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修正增訂第四十八條之二之過渡規定,考量現已無是類案件,爰予刪除。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一、本條係新增。 二、明定本法修正前所發生應處罰鍰之行為,若於修正施行時仍未裁罰確定者,可適用第四十八條之二,視其情節,依減免標準辦理,以使是類案件之處理,有明確規定可資遵循。
一、本條刪除。 二、本條係配合八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修正增訂第四十八條之二之過渡規定,考量現已無是類案件,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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