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捐稽徵法 第 50-4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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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稅捐稽徵法第50條之4為民國81年的權限轉換過渡條款,已於民國110年刪除,現行稅務裁罰處分機關規定見第50條之2。
Q · 稅捐稽徵法第50條之4還有效嗎?
稅捐稽徵法第50條之4已於民國110年11月30日刪除,現行不再適用。它原為民國81年增訂的過渡條款,處理稅務罰鍰權限自法院移轉至稽徵機關期間的新舊案件分辦,舊案結清後功成身退。現行稅務裁罰處分機關的規定見第50條之2。
白話解讀
民國 81 年增訂的過渡條款,處理修法前後權限轉換:修法前已移送法院的案件繼續由法院裁罰,新案件由稽徵機關處分。民國 110 年因相關案件全部處理完畢而刪除。
法律定性
稅捐稽徵法第50條之4為已刪除之過渡性規範,原處理稅務裁罰權限在法院與稽徵機關之間轉換期間,修法前已移送法院案件與其後新案件的分辦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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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稅捐稽徵法第50條之4還有效嗎?▾
已於民國110年11月30日刪除,現行不適用。
Q2稅捐稽徵法第50條之4為什麼被刪除?▾
它是民國81年的過渡條款,相關案件處理完畢、任務完成,配合法制整理刪除。
Q3稅務罰鍰現在由誰處分?▾
見現行有效的第50條之2(罰鍰案件處分機關之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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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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