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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5 分鐘5 分鐘5 分

稅捐稽徵法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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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施行細則,由財政部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稅捐稽徵法第50條之5規定本法施行細則由財政部定之;施行細則屬法規命令,位階低於本法、不得牴觸母法,民國110年起免報行政院核定。

Q · 稅捐稽徵法的施行細則是誰訂的?

財政部依本法第50條之5訂定施行細則。

依稅捐稽徵法第50條之5,本法施行細則由財政部定之。施行細則屬法規命令,用來把本法的抽象條文落實成稽徵機關每天執行的操作細節,但位階低於本法,內容不得牴觸母法或逾越授權範圍,否則該細則條文無效。民國110年修正後,刪除原須報請行政院核定的程序,改由財政部逕行訂定。

白話解讀

財政部那本厚厚的稅捐稽徵法施行細則,是怎麼來的?答案就在這條短短的授權。原本要經行政院核定才能發布,民國 110 年改成財政部自己定,不用上呈。對你來說這個改變很微妙:施行細則是把法律抽象條文落地的細節,是稽徵機關每天用來執行的工具。少了行政院這層審查,財政部的裁量空間明顯擴大。下次你跟稅務機關爭執細節適用,記得區分「本法」和「施行細則」,前者是立法院通過、位階高,後者是財政部訂、不能跟本法牴觸。位階搞清楚,你的爭點才會落在對的法律層次。

法律定性

稅捐稽徵法第50條之5為授權性條文,明定本法施行細則的訂定機關為財政部。施行細則屬中央法規標準法所稱之法規命令,位階低於立法院通過之本法,作用在於補充、執行母法,不得牴觸母法或逾越授權範圍。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本法」和「施行細則」有什麼差別,哪個比較大?

本法(稅捐稽徵法)是立法院通過,位階高;施行細則是財政部依本條授權訂定,位階低,不能跟本法牴觸。實務適用順序是本法優先,細則補充。內行人提示:若細則某條限縮了本法給人民的權利,這個細則條文很可能被認定逾越授權範圍而無效,是行政訴訟中常見的攻擊點。

Q2為什麼民國110年要把行政院核定的程序拿掉?

立法理由認為細則屬稽徵作業的細節性、技術性規定,未涉重要政策,故由財政部直接決定即可。實務上等於財政部裁量空間擴大,修改細則速度也加快。內行人提示:這意味未來細則修正可能更頻繁,稅務實務工作者要養成定期查財政部公告的習慣,不能只盯立法院。

Q3稅捐稽徵法施行細則由誰訂定?

由財政部依本法第50條之5訂定。施行細則屬法規命令,用來把本法落實成稽徵機關執行的操作細節,民國110年起免報行政院核定。

Q4施行細則和稅捐稽徵法差在哪?

本法由立法院通過、位階高;施行細則由財政部訂定、位階低且不得牴觸母法。適用順序是本法優先、細則補充。

Q5什麼叫法規命令?

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不特定多數人民就一般事項訂定發布之命令,施行細則即屬之,受授權明確性原則拘束。

Q6解釋函令和施行細則差在哪?

函令是行政規則、位階比細則更低,原則拘束機關內部;細則是法規命令、於授權範圍內直接拘束人民。三層位階要分清。

Q7怎麼主張施行細則牴觸母法?

確認爭點落在細則→比對細則與本法授權範圍→援引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1條主張牴觸無效→於訴願或行政訴訟具體指摘請求不予適用。

Q8怎麼查施行細則是哪一年的版本?

上全國法規資料庫查稅捐稽徵法施行細則的修正沿革;110年12月以後修的版本,即未經行政院核定、由財政部單獨決定。

Q9跟稅務機關爭執時第一步該做什麼?

先分辨對方援引的是本法、施行細則還是解釋函令,三層位階各有不同拘束力,搞錯層級準備的論點會用不上。

Q10怎麼判斷細則有沒有逾越授權?

看細則是否限縮了本法給人民的權利、或增加母法所無的負擔;逾越授權目的、內容、範圍者,依授權明確性原則可主張無效。

Q11施行細則 vs 解釋函令 哪個拘束力大?

細則位階高於函令。但實務上承辦員每天用的是函令,影響力可能更直接;爭訟時仍以位階高的細則、本法為準。

Q12施行細則 vs 本法 衝突時聽誰的?

聽本法。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1條,下位之施行細則牴觸上位之本法者,無效的是細則。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本法(稅捐稽徵法)施行細則解釋函令
制定機關立法院財政部財政部(賦稅署等)
法律位階法律法規命令(次於法律)行政規則(最低)
對人民拘束力直接拘束於授權範圍內拘束原則拘束機關內部,間接影響人民
修改頻率低(須立法程序)中(財政部訂定)高(隨個案見解調整)
牴觸上位時效果牴觸本法者無效牴觸本法或細則者不予適用

本法(稅捐稽徵法)

制定機關
立法院
法律位階
法律
對人民拘束力
直接拘束
修改頻率
低(須立法程序)
牴觸上位時效果

施行細則

制定機關
財政部
法律位階
法規命令(次於法律)
對人民拘束力
於授權範圍內拘束
修改頻率
中(財政部訂定)
牴觸上位時效果
牴觸本法者無效

解釋函令

制定機關
財政部(賦稅署等)
法律位階
行政規則(最低)
對人民拘束力
原則拘束機關內部,間接影響人民
修改頻率
高(隨個案見解調整)
牴觸上位時效果
牴觸本法或細則者不予適用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国税通則法等の施行に係る財務省令・政令への委任(委任命令の仕組み)
韓國국세기본법 시행령(대통령령)·시행규칙(부령)으로의 위임
中國税收征收管理法(其实施细则由国务院制定)
德國Verordnungsermächtigung nach Art. 80 GG; Durchführungsverordnungen zur Abgabenordnung
法國Décret d'application en Conseil d'État(Livre des procédures fiscales)
美國26 U.S.C. § 7805(Treasury/IRS 一般規則制定授權)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2

(0811030 增訂)

本法施行細則,由財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係新增。   二、參照各稅法之體制,明定施行細則由本部擬訂後,報請行政院核定發布之。

(1101130 修正)

本法施行細則,由財政部定之。

立法理由考量本法施行細則屬稽徵作業細節性、技術性規定,未涉及重要政策,宜由財政部定之,爰修正刪除「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規定。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811030 增訂)

一、本條係新增。   二、參照各稅法之體制,明定施行細則由本部擬訂後,報請行政院核定發布之。

(1101130 修正)

考量本法施行細則屬稽徵作業細節性、技術性規定,未涉及重要政策,宜由財政部定之,爰修正刪除「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規定。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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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稽徵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稅捐稽徵法第 50-5 條規定:「本法施行細則,由財政部定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稅捐稽徵法第 50-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稅捐稽徵法第 50-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