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欠稅人出國實施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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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給出的參考資料,限制欠稅人出國實施辦法第 2 條的釋義如下: 本辦法所稱欠稅人,指的是欠繳應納關稅、依關稅法與海關緝私條例所處罰鍰及海關代徵應納稅捐之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人。 參考資料:海關緝私條例第四十九條之一第二項及行為時關稅法第二十五條之一第一項。根據這些法條,當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人欠繳應繳關稅、滯納金或罰鍰時,海關有權限制其出境並通知其他相關機關不得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而根據行為時海關緝私條例第四十九條之一第二項,當欠繳關稅、滯納金或罰鍰的營利事業受限制出境時,海關還可通知主管機關限制其減資或註銷登記。 範例:舉例來說,如果某個企業欠繳關稅或滯納金額超過法定繳納期限,並且該欠稅金額加上已確定之罰鍰超過了新台幣一百萬元,那麼海關就有權限制該企業的負責人出境。另外,如果某個納稅義務人欠繳的稅款數額達到一定金額,司法機關或財政部也可以函請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限制其出境。
- 關稅法法規
- 海關緝私條例法規
- 罰鍰名詞
- 納稅義務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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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