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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99.07.21

限制欠稅人出國實施辦法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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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稅人已確定之應納稅捐、罰鍰逾法定繳納期限尚未繳納,其所欠金額單計或合計,個人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法人、合夥組織、獨資商號非法人團體在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者,由海關報請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該欠稅人或其負責人、代表人、管理人出國。 在行政救濟程序確定前,欠稅人所欠應納稅捐單計或合計,個人在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法人、合夥組織、獨資商號或非法人團體在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者,由海關報請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該欠稅人或其負責人、代表人、管理人出國。 財政部依前二項規定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出國時,應同時以書面敘明理由並附記救濟程序通知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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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未執行關稅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前段規定之各項保全措施者,不得依前條規定報請限制出國。 限制出國之期間,自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出國之日起,不得逾五年。 海關依前條規定報請限制出國後,在移送強制執行時,應在移送書註明「已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出國」及限制出國之起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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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海關應即報請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解除欠稅人或其負責人、代表人、管理人出國限制: 一、已繳清依本辦法限制出國時所欠金額,或經向海關提供與所欠金額相當之擔保。 二、所欠金額經行政救濟程序確定後,未達第三條第一項所定之標準。 三、依本辦法限制出國時所欠金額,已逾法定徵收期間。 四、限制出國已逾第四條第二項所定期間。 五、欠稅人為公司組織,已依法解散清算,且無賸餘財產可資抵繳所欠金額。 六、欠稅人就其所欠稅款已依破產法規定之和解破產程序分配完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限制欠稅人出國實施辦法全文共 7 條,最新異動日為 99.07.21,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