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欠稅人出國實施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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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海關應即報請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解除欠稅人或其負責人、代表人、管理人出國限制: 一、已繳清依本辦法限制出國時所欠金額,或經向海關提供與所欠金額相當之擔保。 二、所欠金額經行政救濟程序確定後,未達第三條第一項所定之標準。 三、依本辦法限制出國時所欠金額,已逾法定徵收期間。 四、限制出國已逾第四條第二項所定期間。 五、欠稅人為公司組織,已依法解散清算,且無賸餘財產可資抵繳所欠金額。 六、欠稅人就其所欠稅款已依破產法規定之和解或破產程序分配完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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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中提及的限制欠稅人出國實施辦法第6條的內容,該條款列舉了在何種情形下,海關應報請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解除欠稅人或其負責人、代表人、管理人出國的限制。 1. 已繳清欠稅金額:指欠稅人已經支付完畢依照本辦法所限制之出國期間所欠缺的金額,或是提供與該欠款金額等值的擔保品。 範例:某個人在繳清了所有欠稅款項後,可以向海關提供支付證明或是相當價值的擔保品,以解除他出國的限制。 2. 欠稅金額未達限制標準:在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後,被確定的欠稅金額尚未達到第三條第一項規定的標準。 範例:某公司在經過行政救濟程序後,確定的欠稅金額未超過相應法規所定的限制標準,因此可以申請解除該公司負責人出國的限制。 3. 超過法定徵收期間:欠稅金額已經超過法定徵收的期限。 範例:某個人未按時繳納稅款,並且已經超過法定徵收期間,因此被限制出國。 4. 限制出國已超過期限:限制欠稅人出國的期限已經超過第四條第二項所規定的期限。 範例:某個人被限制出國的期限已超過根據相關法規所定的期限,因此可以申請解除限制。 5. 公司組織已解散清算:欠稅人為公司組織,且已經依法解散並完成清算程序,而且已經沒有剩餘財產可用來抵繳所欠的稅款。 範例:某公司依法解散並完成清算程序後,確定沒有剩餘財產可用於支付所欠的稅款。 6. 破產程序已完成:欠稅人已經完成依破產法規定的和解或破產程序。 範例:某個人根據破產法的規定,已經完成了與所欠稅款的和解協商或是破產程序的分配。 根據最新的限制欠稅人出國實施辦法的規定,上述解釋提供了對每一項條款的釋義,並且給出了每一項的相關範例。
- 代表人名詞
- 擔保名詞
- 行政救濟程序名詞
- 第三條第一項條文
- 徵收名詞
- 第四條第二項條文
- 破產法法規
- 和解名詞
- 破產程序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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