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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欠稅人出國實施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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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規定限制法人、合夥組織或非法人團體之負責人、代表人或管理人出國後,負責人、代表人或管理人有變更時,應以變更後之負責人、代表人或管理人為限制出國對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該法規第三條的規定,當限制法人、合夥組織或非法人團體之負責人、代表人或管理人出國後,若負責人、代表人或管理人有變更,則應以變更後的負責人、代表人或管理人為限制出國對象。這意味著當法人、合夥組織或非法人團體的負責人、代表人或管理人發生變更時,限制出國的對象也需要相應調整。這個規定的目的是確保限制出國措施能夠有效地實施,防止出國後變更負責人、代表人或管理人以逃避限制出國的效果。例如,如果公司的負責人從A變更為B,則限制出國的對象也應從A改為B。

  • 第三條條文
  • 法人名詞
  • 非法人團體名詞
  • 代表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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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欠稅人出國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限制欠稅人出國實施辦法第 5 條規定:「依第三條規定限制法人、合夥組織或非法人團體之負責人、代表人或管理人出國後,負責人、代表人或管理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限制欠稅人出國實施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