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欠稅人出國實施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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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該法規第三條的規定,當限制法人、合夥組織或非法人團體之負責人、代表人或管理人出國後,若負責人、代表人或管理人有變更,則應以變更後的負責人、代表人或管理人為限制出國對象。這意味著當法人、合夥組織或非法人團體的負責人、代表人或管理人發生變更時,限制出國的對象也需要相應調整。這個規定的目的是確保限制出國措施能夠有效地實施,防止出國後變更負責人、代表人或管理人以逃避限制出國的效果。例如,如果公司的負責人從A變更為B,則限制出國的對象也應從A改為B。
- 第三條條文
- 法人名詞
- 非法人團體名詞
- 代表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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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