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欠稅人出國實施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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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稅人已確定之應納稅捐、罰鍰逾法定繳納期限尚未繳納,其所欠金額單計或合計,個人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法人、合夥組織、獨資商號或非法人團體在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者,由海關報請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該欠稅人或其負責人、代表人、管理人出國。 在行政救濟程序確定前,欠稅人所欠應納稅捐單計或合計,個人在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法人、合夥組織、獨資商號或非法人團體在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者,由海關報請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該欠稅人或其負責人、代表人、管理人出國。 財政部依前二項規定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出國時,應同時以書面敘明理由並附記救濟程序通知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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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限制欠稅人出國實施辦法第3條的規定,欠稅人如果已確定應納稅捐、罰鍰逾法定繳納期限尚未繳納,其所欠金額單計或合計,個人在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法人、合夥組織、獨資商號或非法人團體在新台幣二百萬元以上,海關可以報請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該欠稅人或其負責人、代表人、管理人出國。同樣地,在行政救濟程序確定前,欠稅人所欠應納稅捐單計或合計,個人在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法人、合夥組織、獨資商號或非法人團體在新台幣三百萬元以上,海關也可以報請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該欠稅人或其負責人、代表人、管理人出國。財政部在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出國時,需要同時以書面敘明理由並附記救濟程序通知當事人。 參考資料: 《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限制欠稅人出國實施辦法》第3條
- 罰鍰名詞
- 法人名詞
- 獨資商號名詞
- 非法人團體名詞
- 代表人名詞
- 行政救濟程序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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