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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欠稅人出國實施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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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稅人已確定之應納稅捐、罰鍰逾法定繳納期限尚未繳納,其所欠金額單計或合計,個人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法人、合夥組織、獨資商號非法人團體在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者,由海關報請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該欠稅人或其負責人、代表人、管理人出國。 在行政救濟程序確定前,欠稅人所欠應納稅捐單計或合計,個人在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法人、合夥組織、獨資商號或非法人團體在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者,由海關報請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該欠稅人或其負責人、代表人、管理人出國。 財政部依前二項規定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出國時,應同時以書面敘明理由並附記救濟程序通知當事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限制欠稅人出國實施辦法第3條的規定,欠稅人如果已確定應納稅捐、罰鍰逾法定繳納期限尚未繳納,其所欠金額單計或合計,個人在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法人、合夥組織、獨資商號或非法人團體在新台幣二百萬元以上,海關可以報請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該欠稅人或其負責人、代表人、管理人出國。同樣地,在行政救濟程序確定前,欠稅人所欠應納稅捐單計或合計,個人在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法人、合夥組織、獨資商號或非法人團體在新台幣三百萬元以上,海關也可以報請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該欠稅人或其負責人、代表人、管理人出國。財政部在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出國時,需要同時以書面敘明理由並附記救濟程序通知當事人。 參考資料: 《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限制欠稅人出國實施辦法》第3條

  • 罰鍰名詞
  • 法人名詞
  • 獨資商號名詞
  • 非法人團體名詞
  • 代表人名詞
  • 行政救濟程序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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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欠稅人出國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限制欠稅人出國實施辦法第 3 條規定:「欠稅人已確定之應納稅捐、罰鍰逾法定繳納期限尚未繳納,其所欠金額單計或合計,個人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限制欠稅人出國實施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