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 第 125-1 條(申請發還撫卹金等溢繳之稅款)
- 1.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之勞工,於中華民國七十三年八月一日以後至本法修正施行之前領取撫卹金、退休金、資遣費及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原已繳納稅款者,得於本法修正施行後,五年內提出申請發還溢繳之稅款;逾期未申請者,不得再行申請。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發還之稅款,應自納稅義務人繳納該項稅款之日起,至填發國庫支票之日止,按發還稅額,依繳納稅款之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發還。
- 2.依前項規定申請發還原已繳納之稅款,其於本法修正施行前未逾五年期限案件,應由納稅義務人提出申請;已逾五年期限案件,應由納稅義務人提出具體證明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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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所得稅法第125條之1是已關閉的退稅窗口:73至87年領退休金被扣稅的勞工,須在修法後5年內申請發還並加計利息,約民國92年截止。
Q · 以前退休金被扣的稅,現在還能用這條要回來嗎?
依所得稅法第125條之1,退稅申請期限自民國87年修法施行起算5年,約於民國92年屆滿,逾期不得再申請。但其他原因的溢繳稅款,仍可依稅捐稽徵法第28條於繳納之日起10年內申請退還,並同樣加計利息。
白話解讀
民國73年到87年之間,一大批勞工領退休金、資遣費時被扣了所得稅。後來政府修法,認定這些錢不該被課那麼多稅。問題來了:已經繳出去的稅怎麼辦?這條就是政府開的「退稅窗口」。它不只退你本金,還從你當初繳稅那天起算,按郵局一年期定存利率每天加計利息,一併還給你。政府欠你的錢,連利息都要算清楚。但這扇窗口有期限:修法施行後五年內必須提出申請,逾期不候。以民國87年增訂計算,申請期限大約在民國92年前後就截止了。換句話說,這條現在是一條「已經關門的退稅通道」,它的歷史意義大於現行實用價值,但它確立了一個重要原則:政府多收你的稅,不是道歉就好,是要付利息的。
法律定性
所得稅法第125條之1為過渡性退稅條款,針對民國73年8月1日後至本法修正施行前領取撫卹金、退休金、資遣費及非屬保險給付養老金而已繳稅款之勞工,開設5年期限之溢繳稅款申請發還窗口,並明定自繳稅日起按郵政儲金一年期定存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發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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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所得稅法125條之1現在還能申請退稅嗎?▾
不能,5年申請期約民國92年屆滿,逾期不得再行申請。
Q2退休金被扣的稅政府退不退利息?▾
退,自繳稅日起按郵政儲金一年期定存利率按日加計利息至國庫支票開出日。
Q3現在溢繳的稅要怎麼退?▾
依稅捐稽徵法第28條,繳納之日起10年內向轄區國稅局申請。
Q4利息從哪一天開始算?▾
從你繳稅那天算,不是申請退稅那天。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本條(125之1) | 稅捐稽徵法28條 |
|---|---|---|
| 未逾5年案件 | 納稅人提出申請即可 | 10年內申請,原因須符合法定退稅事由 |
| 已逾5年案件 | 須提出具體證明,且窗口已關閉 | 超過10年不得申請 |
| 加計利息 | 繳稅日起按郵局一年期定存利率按日計息 | 同採加計利息機制 |
| 現行可用性 | 已屆期,僅具歷史與原則意義 | 現行有效,一般退稅主要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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